46A: Documents Required(单据要求) 1、 ORIGINAL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SIX COPIES QUOTING IMPORT UNDER OGL AND CERTIFYING GOODS SHIPPED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PURCHASE ORDER NO. XIPL/CASE/RM/238 DATED 12/12/06 OF THE APPLICANT 正本已签字的商业发票6份,声明货物原产地,并正面货物时严格按照申请人的购买合同一致运输,合同号XIPL/CASE/RM238,合同日期06年12月12日。 这个条款要办到很容易,只需要在发票上注明“中国原产地”并将“CERTIFYING GOODS SHIPPED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PURCHASE ORDER NO. XIPL/CASE/RM/238 DATED 12/12/06 OF THE APPLICANT”此句话描述在发票中即可。 在信用证的发票软条款中,有一种要求客户出具“领事发票”,之所以说是软条款,是因为领事发票的内容描述是: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已经被很多企业算做利润,以加强自己价格的竞争力,所以通常外销价格比内销价格要低。而国外在中国的领事馆很容易了解到这一点,这就会形成“低价倾销”的问题,而被领事馆拒绝签发领事发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这是其海关关税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要求相当的严。那么如何有效规避呢?一是拉平内销价格和外贸价格,但这会让我们丧失价格优势,很难拿到订单;二是通过一些方式进行处理(如何处理,在博客上不便描述)
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每个领事馆收取的费用不一样,所以如果在做信用证的时候需要提交领事发票,那么就需要提前去了解费用多少,同时了解办理这些领事发票需要什么程序和多长时间,以避免在最迟交单日期内无法办到而产生不符点的情况出现。 注意点: • 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 虽然信用证是提交给银行,由银行付钱,但是按照银行的惯例,发票上的“TO”必须出具成申请人为抬头,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 • 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比如我们买的是“电视机”,那么在发票上只能写“电视机”,必须是一个字母都不能错,否则就会不一致,被银行拒付。但是提单上可以使用统称,比如在提单上可以将“电视机”描述为“电器”。 2.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3 ORIGINAL PLUS N/N 3 COPIES) MADE OUT OR INDORSED IN FAVOUR OF UNITED BANK OF INDIA,15C,HEMANTA BASU SARANI, CALCUTTA-700001 AND NOTIFY APPLICANT MARKED FREIGHT TO COLLECT BILL OF LADING MUST STATE THE NAME,ADDRESS, TELEPHONE, FAX/TELEX NUMBER OF THE AGENT OF SHIPPING COMPANY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FROM WHERE GOODS ARE TO BE COLLECTED. 全套的清洁的已装船海运提单(3份正本附带3份不可议付的副本),收获人描述为“UNITED BANK OF INDIA,15C,HEMANTA BASU SARANI, CALCUTTA-700001 ”,通知方描述为“申请人”,注明“运费到付”。提单上必须注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代理人的详细资料,并告知在哪提货。 提单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客户收到一份价值3万美金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 *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 3 original plus N/N 3 copies)… 全套的清洁的已装船的海运提单(3份正本带3份不可议付的副本) * One set of original documents including 1/3 bill of lading should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shipment. 一套正本单据包括1/3份正本提单需在发货后三日内寄给申请人。 这两个条款的问题在哪里呢?这是两个自相矛盾的条款,肯定会出现不符点。因为如果我们把其中的一套单据寄给申请人,那么我们提交给银行的单据就不可能有三份,这样银行就可以拒付我们。而由于我们已经将其中的一套正本单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就可以直接提货,这样我们就会“财货两空”。 所以像这样自相矛盾的条款,我们一定要拒绝,并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正本都不能直接寄给客户。 案例2: Full set of seaway bill of lading make out to order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 全套的海运单做成收获人“TO ORDER”,通知方为“申请人”...... 在这个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提单类型是“seaway bill of lading(海运单)”,所谓“海运单”就是我们把货物交给货代的时候,货代给我们的相当于签收单的单据,其外表形式和“海运提单”非常的像,但是他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效率,而且任何一个知道seaway bill of lading No.的人可以直接提货(由于货代是客户指定的,那么客户肯定可以无需提单就可以直接提货)。 如果看到这个条款我们就要小心啦,因为银行做信用证实际上就是拿钱购买我们的单据,而seaway bill of lading不具备货物物权凭证的作用,所以首先我们要马上查一下开证行是不是资信有问题,其次查一下这个信用证中是不是有我们无法办到的软体款。 在做信用证的时候,“seaway bill of lading”是不能接受的,我们只能接受“货代提单”或“船东单”。 注意点: 1)consignee: 收货人 一般信用证要求consignee打成“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 BANK"或“申请人的公司和名称”,前两种情况都是正常的可以接受的,因为是银行购买我们的单据,银行付钱,而且所有的单据都是通过我们这边的银行寄送给付款的银行,所以银行可以获得提单的所有权。而如果打成“申请人的公司和名称”,这是有问题的。因为如果提单的收货人打成申请人,表明这份提单的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但是付款购买这份单据的是银行,这就产生矛盾啦。所以如果是这样,我们就要小心,有两种可能,一是善意的,表明申请人在开证行的资信额度比较大,银行相信申请人不会不赎单;另一种可能是恶意的,开证行在和申请人一起串通骗你的货物,不是所有的银行的资信都是好的。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查询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2)发运日期:出具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 提单上有一个提单的出具日期,通常发运日期以此日期为准,但如果提单上又有"ON BOARD"已批注日期,就以已批注日期为准。通常这两个日期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会不一致。是否超过最迟装运日,就是以发运日期为准来判断。 3)注明“第二联”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 因为第一联我们是拿不到的,针对这种情况,UCP600规定,“第二联”可以作为正本来对待。 3、保险单 案例分析1): C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交易,从起运港直达横滨。 信用证中有关保险的条款规定: “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covering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F.P.A. including Risk of Breakage and transhipment risk…”(保险单一式两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平安险,包括破碎险和转船险…) 结果受益人提交单据后,被银行拒付,拒付理由为“没有投保转船险”,受益人认为银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是直达横滨,没有必要投保转船险。但银行坚持拒付,因为按照UCP600的规定,银行审核的原则是,表面的一致性,不管实际贸易是否需要,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就必须完全按照信用证一致来办理。这再次说明,信用证只是单据的买卖,与实际交易并没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就可以。 案例分析2): Price item: FOB SHENZHEN Documents required: 1、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信用证要求的价格条款式FOB,但是在单证要求中又要求提供保险单。而实际上FOB条件下,投保的费用和手续时由买家来负担的。这实际上就是买家转嫁费用的软条款,碰到这种不合理的条款,建议各位拒绝,因为很多时候,客户是在试探你,如果你接受,客户会认为你的价格还可以再降,而且会认为你比较软弱,今后不不断的加入更加苛刻的限制条款,不利于我们今后的生意。 在FOB条件下,有一个最大的隐性条款是不会体现在信用证上的,那就是船能否如期到达,提单能否在最迟交单日前能够拿到。因为是FOB,船都是由客户指定的,一旦在我们备好货后,客户迟迟不告知船或者船到的时候已经超过最迟装运日,或者由于货代的问题,导致超过转运日,到会出现不符点,导致银行的拒付。所以,这是FOB条件下,最大的隐性条款。解决方法,要么我们指定船(但大部分客户不同意,因为信用证的特性,单证和实际贸易没有关系,买家会担心卖家串通货代做假单证骗汇,除非客户很信任你),要么就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比如买家必须不迟于什么时候开出信用证,不迟于什么时候通知船,如果由于客户指定的货代导致信用证不符等问题,那么买家承担所有的责任等等类似的条款。这样一旦信用证出现问题,我们还可以以合同法为基础来起诉客户,增加双保险。 案例分析3): Price item: CIF ROTTERDAM Insurance policy must be made out by the nominated company S.O.P company… 信用证要求保险单必须由买家指定的保险公司S.O.P公司出具,因为很多买家不信任中国的保险公司,害怕出现问题后,保险索赔比较麻烦,所以看起来这个条款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上存在潜在的风险:一是这家S.O.P公司在中国是否具有资格投保?万一没有的话,你就无法办到保险单,从而导致单据缺少,而被银行拒付;二是这家S.O.P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多少?以前就碰到过,客户指定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非常高,这实际上就是买家和保险公司串通起来,变相降价的一种策略。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客户不相信中国的保险公司,一定要指定国际上中立的有信誉的并在中国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比如AIG,同时要提前了解相关的费用,把这些费用提前报在价格中,避免利润的损失。 注意点: 1)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2)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4.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CERTIFYING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SSUED BY AN INDEPENDENT 3RD PARTY LIKE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产地证由第三方的类似于商会的独立机构出具,以证明中国的原产地。 产地证也是一个经常会出软条款的单据,请看下面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通知行收到金额为USD100,000.00的信用证,信用证中有下列条款: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two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with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as FOB SHANGHAI……” 这个信用证的条款有哪些软条款呢? 首先要求你的产地证是两证两副,实际上产地证只可能有一份正本;其次要求货物描述中出现FOB SHANGHAI,而实际上产地证是不允许出现“FOB”的,如果我们审核单据的时候没有发现,等到去办产地证的时候才发现,就会非常被动。如果客户坚持不修改,就会导致不附点的出现,客户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拒付。所以这两个条款要在收到信用证的时候,第一时间让客户进行修改,才能接受此信用证。 案例分析2): Form A is required. Invoice No. must not showed on any documents except the invoice. 这两个条款又有什么问题呢? 要求出去FORM A,但同时又要求发票号码只能出现在发票上。这就产生问题啦!因为产地证上必须要出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以审核信用证有一个难点,就在于你要对外贸所有的环节都要知道喝了解,才能发现问题。 在比如下面的条款: Port of delivery: LA, USA. Form A is required to certify the origin… 目的港是美国的LA,但是要求出具FORM A。这就有问题啦,因为到美国只能出具CO,不能出具FORM A. 5、TEST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也是经常出现软条款的地方,请看下列案例分析: 检验证书案例分析1)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of LC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s held in our file certifying that…… 检验证书由信用证申请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出具并签字,其签字必须与申请人留在我银行的印鉴一致...... 这个条款可能的软条款是什么呢?比如申请人(买家)派了个人过来叫ROMAND,他在证书上签了字,等你提交议付的时候,银行会说申请人留的签字时是ROBERT,以此为理由拒付。而我们是无法知道申请人在开证行留的印鉴到底是什么。 如何防止这个软条款呢? 一种是让申请人将其留在开证行的印鉴由开证行出具一份文件并盖章到我们这里备案核对,但字迹核对比较难,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另一种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而不是让申请人自己签。因为中立机构出具的报告比较正规,不会出现上述问题。 47A:Additional conditions 附加条件是申请人可以自己加上的,这是经常会出现软条款的地方。 1) Full shipping details to be faxed to the applicant and a compliance certificate in this respect to accompan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long with copy of fax confirmation. 所有的装船细节必须传真给申请人,同时相应的证明文件随同运输单据以及传真确认件的附件一起提交议付。 这个条款有什么问题呢? 问题就在于"COPY OF FAX CONFIRMATION",既然是传真确认件的复印件,就意味着客户要签字,这就涉及到核对签字的问题。同时,还要求传真成功(就是传真件上要显示客户的传真号码,也就是传真成功的REPORT),但万一客户的传真机坏了(善意的,如果恶意的不让你传真过来),就无法提供类似的报告。 怎么解决呢?如果客户要此类文件,我给客户的建议是,所有的复印件通过快递寄给你,快递单的签收件作为议付单据提交。如果客户是善意的,只是需要这些单据的复印件,他就会接受。如果他不同意,我也会考虑客户有什么目的。 2) All documents should be sent to us by D.H.L. to our address:…… 一定要仔细核对单据寄送的地址,单证只能寄给两个地址:要么是开证行要么是开证行指定的议付银行。如果不是这两个地址,千万不要寄,否则很有可能单证直接寄给了买家,买家就可以直接提货,而银行因为没有你的单证又不会付款给你。就会导致财货两空。 3)This L/C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advice. 此信用证只有在我们的进一步通知后才能生效。 像这种未生效的信用证我们最好不要接受,即使接受,也一定要等到生效后,才能开始备货生产,否则容易陷入被动。 71B)charges 很多朋友反应做信用证的费用太高,因而不愿意做。信用证的银行费用相对电汇和托收确实高一些,但是正常的费用不是特别 的高。之所以很多朋友的银行费用比较高,关键要看charges是怎么规定的。 比如以下条款规定: ALL CHARGES OUTSIDE INDIA ARE FOR BENEFICIARY ACCOUNT 所有印度以外的费用让受益人承担。 买家国家以外的银行费用让卖家承担,通常都不会有太离谱的费用。除了一些外汇管制国,比如伊朗,因为外汇管制,所以付 款时经手的银行比较多,收取的手续费也比较多。 All charges are of beneficiary account. 所有的费用都由受益人承担。 这样的条款坚决不接受,除非你有暴利。因为开证行的开征费时比较高的,而且一些不发达国家收取的其它银行费用也比较 高。最理想的是,中国以外的费用我们都不承担,如果客户不同意,其次的选择就是对方国家以外的费用由我们承担。建议各位在 给客户报价之前提前了解相关的费用,将费用合理的摊入报价中,或则在合同中先注明哪些费用让客户承担,哪些我们自己承担。
作者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92fce50100igc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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