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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律师:意向金能否退、中介费是否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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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3 21:40: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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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陈述】

2010年1月底,我看中一套房屋,并和一房产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交了1万意向金. 中介说将意向金给了卖家,但是一直没有签房屋购房合同,(居间协议上是规定在卖家确认后3天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后在二月底我不想买此套房子,中介说除了交了的意向金我拿不回来之外,还要向我追要1%的中介费(居间协议上写如果买房原因不成交,要付2%的中介费用),并已递交法院。

请问我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我的意向金还可以索回么?中介费用应该多少合适?

【律师评析】

依据案件陈述情况,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分析认为:客户和中介签订居间协议后,由中介将意向金转交给房东,那么显然房东是在签字认可该居间协议后才收取意向金的,这个时候意向金就转变成为定金,居间协议上是规定在卖家确认后3天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而房东未按约履行,属违约。应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介说法是错误的。当然客户也要有法律意识,在此杨东律师提醒如房东未准时签约,客户应发催告函或律师函书面通知,并让中介出具证明。保存好这样证据是非常有助于诉讼的。

对于中介费,按照居间协议上写如果买房原因不成交,要付2%的中介费用。既然原因方不在买家,所以买方无需支付,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且按照上海地区房屋买卖中介费标准是上下家各1%。本案中房地产正式的买卖合同并未签订,居间未成功,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但中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作者系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专职房地产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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