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更正人口信息。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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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更正。 |
条 件
| 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或电脑人口信息记录内容或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相符,并提供更正项目的相应法律事实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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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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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各行政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一)18周以下名字更正决定权在各区公安分局;
(二)主项人口信息更正决定权在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三)非主项人口信息更正决定权在各行政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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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一)人口信息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科审核(其中对18周岁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终审决定),分局人口科上报市局人口处审批,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由市局人口处作出终审决定,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二)人口信息非主项更正审批和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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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主项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更正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更正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居民变更身份项目通知单》,终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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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更正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法定栏目的错误登记内容,重新证明公民身份某一方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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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