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
条 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3、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4、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发布),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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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用户提供深港双方频率批文(原件);
2、广东省公安厅核发的车辆批文(复印件);
3、所装设备型号和机身号;
4、专管员证;
5、单位介绍信;
6、《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1份 |
|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见附表)可到深圳 市无线电管理局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4、45号窗口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
地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4、4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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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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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一)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线电管理局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线电管理局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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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五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十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令第20号文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000年4月26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国无办[2000]9号文发布)第一条、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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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
| 收 费 |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2号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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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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