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非保税区企业迁入保税区的办事指南:
非保税区企业迁入保税区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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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
4、《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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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同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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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公司盖章) 原件1份
(注:申请书由企业书写,陈述清楚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保税区内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书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原件1份
(注:合同需所在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盖章。各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为:福田保税区服务中心租赁测绘部、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
4、公司补充章程(按原章程投资方签字、盖章) 原件6份
5、公司补充合同(按原合同投资方签字、盖章) 原件6份
(注:外商独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免提交)
6、批准证书(内资企业免提交) 原件1套
(注:原批准证书交回,申请被批准后,同时印发新的批准证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1份
(注:需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
8、《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原件1份
(注:此资料在市工商局打印)
9、企业成立批文及历次变更批文 复印件各1份
10、公司章程及历次变更补充章程 复印件各1份
11、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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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
程 序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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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