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市本科、专科、技校等院校年度招生计划 |
法律依据
| 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 |
数量及方式
| 实行总量控制。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以及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条 件
| 1、有明确的办学方向、业务范围和培养目标,有毕业生需求计划;
2、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
3、有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
4、落实该招生计划有关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以及市人大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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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高校招生计划申请报告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 |
| 《深圳市本科、专科、技校等院校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 |
决定机关
|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 |
程 序
| 1、高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2、市发改局、教育局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省教育厅、发改委以及国家教育部、发改委。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次年实施。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 |
时 限
| 与市教育局会签审核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需转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及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复通知 (本年度有效)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一至十三条款。)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招生
依据:2006年1月24日印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发函[2006]4号)文件第十二条款。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