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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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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09:1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国际商会(ICC)在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500)第二条的规定: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收益人开出的、以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又称作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或履约信用证(Performance L/C)。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

  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a.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b.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c.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d.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运用于“UCP 500”,而银行保函则适用于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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