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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常识] 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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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8 15:3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般认为,在海商法领域,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主要表现在:第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货物装于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上;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或者被拖的驳船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者其他特定装置连接。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不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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