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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媒体行销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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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08:0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媒体与电子商务行销传播研究是一个实际课题。该研究退则能构建理论框架,进则能指导一线实际运营取得经济绩效,某种意义上是一门显学。本文两作者沈宗南先生、张京宏先生长期从事新媒体与电子商务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结合传播学与行销学的相关知识,力图总结一些简洁实用的方法,为读者所借鉴。特抛砖引玉。<p>  一、 概念的定义<p>  新是相对旧来说的,是一个哲学上相对的概念。从哲学上发展运动的观点看,新的一定会变旧。因此,今天研究概念中的新媒体,若干时间后会成为那时研究概念中的传统媒体。<p>  今天研究概念中,研究者可以广义地把媒体形态分为三类,如下:<p>   平面媒体 (print media)<p>   网络媒体 (network media)<p>   移动媒体 (mobile media)<p>  在十年前的2001年的概念中,旧媒体代表传统媒体,包括平面媒体,电影,电视,户外广告,印刷品,DM等;新媒体概念则包括网络媒体,因为那时还没有出现手机为载体的新新媒体(new new media),手机媒体出现的标志是2004年江南春的分众传媒。2006年以来,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出现了阿里巴巴、百度、谷歌等为代表的网络公司,网络媒体成为了主流媒体的组成部分。任何东西,一旦成为主流,就不能再冠以“新”的概念了。那时起,研究概念中出现了三个并列的概念:传统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或叫第五媒体),均承担传播符号、传播概念的功能和作用。<p>  二、手机媒体在营销From EMKT.com.cn应用中的利弊<p>  手机媒体优点非常突出。准确、快速、低成本。用一条短信告诉客户产品资讯,目前还没有比这更准确、更低成本、更快速的媒体方式了。但缺点也同时很突出,涉及骚扰信息、欺诈信息,涉嫌客户个人资料的隐私侵权等等。2010年9月1日,大陆规定了手机实名制。截至2011年3月,大陆手机用户接近7.5亿。这么大的量,进行实名制,存在执行困难。<p>  社会法律规范体系越来越严格。2011年4月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文件明确规定,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可以定诈骗罪,列为刑法打击的具体目标。<p>  因此,手机媒体作为移动媒体的代表,其产业前景,尚不明了。<p>  截至2011年3月,上海近6000家短信公司发生转型的大约3000家,高达50%以上。没有转型的短信公司依靠大客户支撑的模式毛利率越来越少,企业运营成本越来越高,汽油涨价,上海最低工资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为1280元每月,物价上涨,导致企业的每月运营中,徘徊在保本、微弱利润和微弱亏损的锚定区域之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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