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富商务通中文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财税常识] 森工企业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8 16:17: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3、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序号产品名称: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木竹片5地板块6木旋制品7水解酒精8糠醛9饲料酵母10针叶饲料11木炭12活性炭13拷胶14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申请友链|Archiver|手机版|拘留所|冠富商务通

GMT+8, 2025-5-14 11:56 , Processed in 0.068004 second(s), 11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HCMS Version 2.0

© 2008-05-14 guanfu.net.c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