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富商务通中文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行政常识]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1 14:2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申请友链|Archiver|手机版|拘留所|冠富商务通

GMT+8, 2026-5-2 15:36 , Processed in 0.076004 second(s), 11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HCMS Version 2.0

© 2008-05-14 guanfu.net.c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